【文件】沈阳科技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修订)

2221  2023-08-28 15:00: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资条件。为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统一监督管理。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均计入固定资产。单价低于1500元,但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不够固定资产的一般标准的,作为低值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 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捐赠的教学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都要按上述规定入账管理。

第二章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学校配备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要坚持优化配置的原则,各单位所需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发展、专业设置、学科方向、人才培养需要与资金情况,分轻重缓急制定购置申请计划。

       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填报要准确,且应具备下列各要素: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参考型号、数量、技术参数、价格、使用时间等。

       第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计划的收集、汇总、审核、报批等工作由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等归口单位负责。

       第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计划的实施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价格超过二十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由学校组织招标采购。

       第九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将严格按照经批准后的购置计划进行采购,若有变更申请单位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合同规定需要生产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厂家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校安装、调试、验收。

       第十一条 自行安装的教学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员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资产设备管理处应及时填写验收单,并计入固定资产管理。验收不合格的教学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并通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及时组织退换。 

第三章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保证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与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因管理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根据《沈阳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通报资产设备管理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退换、维修等事项,不可擅自开封检查修理。保修期外,使用单位不能修理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请专业厂家或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 凡因工作需要发生仪器设备调拨或经清查有闲置仪器设备调拨时,由交接双方资产管理人员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第十七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对教学仪器设备建立分类和分户明细账,计划财务处建立总账和分类账,使用单位建立分类明细账。凡新购进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均需建立卡片,一物一卡,并在仪器设备表面明显处粘贴资产标签。新设备要及时上账,确保账、卡、物一致。

第四章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已失去使用效能的,按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在安保、环保、能耗等方面不能达标,且造成公害又无法维修、改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仪器设备。

       (二)计量检测不合格,国家强制报废的仪器设备。

       (三)超过设备本身使用年限,或实际工作运转时数已超过仪器设备规定运转寿命,主要部件陈旧,性能低下,又不能改装利用的仪器设备。

       (四)未达到使用年限,但技术指标落后,精度太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等任务的仪器设备。

       (五)未达到使用年限,但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以及修复费用超过原价值50%以上的仪器设备。

       (六)因长期使用,已逐渐锈蚀、磨损、失效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需报废处理的教学仪器设备,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提交报废申请;

       (二)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意见;

       (三)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公开交易,回收残值;

       (五)销账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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