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沈阳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1989  2023-08-28 14:53: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管理水平和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起点,但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够固定资产的一般标准的,按照低值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主要分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1. 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教职工及学生生活用房、食堂、仓库及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烟囱、水塔、雕塑、园林、池类、广场、亭廊等;附属设施包括水、电、煤气、取暖、卫生等设施。

       2.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含自制)、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等。

       3.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的通用设备。包括工具、量具、器具、家具等。

       4. 文物和陈列品:含历史文物、动植物标本、化石标本以及字画等珍藏品。

       5. 图书:图书、期刊、电子文献、报纸等。

       6. 其它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包括被服装具、土地及植物、牲畜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2. 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5.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入账。

       6. 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7.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8.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 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 主持、参与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和大宗物资购置及验收等工作。

       3.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调拨、转让、报废等手续。

       4. 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5. 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6.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7. 组织培训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1. 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 参与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验收等工作。

       3. 建立并登记所负责固定资产明细账。

       4. 组织所属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5. 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6.根据使用部门申请,参与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7. 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 建立有关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

       2. 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验收。

       3. 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4. 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所需部门在购置前,填制《沈阳科技学院资产采购申报单》,提供所需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参考价格,并注明用途说明,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购置计划超五万元以上,原则上应由学校组织招标采购。由所需部门申报购置计划,申报计划必须进行严谨论证涉及到教学设备应符合我校人才培养需求。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并纳入招标流程。

       第十四条 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办理报销手续前,都要进行合理有效的验收。同时填写《沈阳科技学院资产设备验收报告单》。

       (一)一般设备。由采购人员会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对所采购的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领用等事宜。

       (二)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由采购人员会同使用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据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领用等事宜。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设备维修。在保修期内,由采购人员联系厂家进行免费修理。保修期外,能自行修理的要自行修理,不能自行修理的,由使用部门提出《沈阳科技学院资产设备维修申请单》,经过相关技术部门鉴定非人为损坏且有维修价值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进行组织维修。

       第十九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机构调整时,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学校内部人员岗位变动时,应遵循“人员调动,资产不动”的原则,若确属工作需要,则由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经资产设备处办理相关资产调动手续后,方可调动学校资产。

       3.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岗位变动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4.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资产设备管理处的监督下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5.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应在离校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其名下固定资产视具体情况暂存原部门或上交资产设备管理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2.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 资产设备管理处及计划财务处审核。

       4. 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5.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鉴定,通过市场评估或第三方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按具体实际情况酌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沈阳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追究赔偿,并对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

       1. 计划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

       2. 资产设备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

       3. 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明细账应按资产类别设置账户,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根据相关凭单,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对账务做变更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由调出部门填制《沈阳科技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入、调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设备管理处进行统一调剂,此调拨单作为调账依据。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登记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物,保证账物相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及以往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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